晋科院纪字〔2022〕3号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《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》和有关党内规章,结合我校实际,对处分违犯党纪党员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:
第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。
第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,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。
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处分,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上报有权批准的上级党组织、纪委审批。在特殊情况下,学校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。
第四条 对科级及其以下党员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经支部大会通过,上报学校纪委批准,并报学校党委备案;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处分,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报学校纪委审议后,报学校党委批准。
第五条 对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处分,经支部大会讨论,上报学校纪委审议后,报学校党委批准,并报省纪委监委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备案。
第六条 对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七条 对退休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,按其离休、退休前的职级由离退休党组织履行审批、上报、备案手续。
第八条 对犯错误党员免于党纪处分的,由所在党总支、直属支部提出免于党纪处分的书面意见,报学校纪委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备案;对副处职(级)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免予党纪处分的,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。
第九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,察看期满,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,由其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,由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意见,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。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,应开除党籍,由所在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建议,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。
第十条 对党员的党纪处分,如果处分不当,经复议或复查需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,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,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如已撤销,由本人现所在的党组织按批准权限办理。
第十一条 校直属附属单位党员干部,给予党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进行解释。
中共山西应用科技学院
纪律检查委员会
2022年3月25日